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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核定江西省消防远程服务网络收费标准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布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0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消防安全管理,尽快实现江西省消防报警自动化,提高火灾初期的报警速度,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办文件要求,参照外省的做法,结合江西省实际,按照自愿入网、有偿服务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江西省消防远程服务网络的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江西省消防远程服务网络收费标准实行国家指导价,本文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执行价格,下浮不限。各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探头数 安装联网费 网络服务费 网络通信费 
  1--10 3000元\户 10元\月.个 100元\月.户 
  11一30 4000元\户 8元\月.个 100元\月.户 
  31一50 5000元\户 7元\月.个 100元\月.户 
  51一100 7000元\户 6.50元\月.个 100元\月.户 
  101一200 10000元\户 6元\月.个 100元\月.户 
  201一500 12000元\户 5.50元\月.个 100元\月.户 
  500以上 14000元\户 5元\月.个 100元\月.户 
  (注:对初次进入联网的单位,按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模,一次性收取安装联网费。此项收费不含设备费和材料费,这两项费用按购进价收取。随着入网户数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在足以补偿消防远程服务网络的软硬件投入后即取消该项收费。 
  探头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种感应器、手动报警器和消防栓按钮)。 
  二、消防远程服务网络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委托,平等互利,公开公正,双方协商”的原则,合理收费。随着入网户数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逐步降低此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四、收费单位须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有关税务部门领购发票,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规定之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仅限在南昌市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一年后,在对运行成本、市场状况和试行情况等进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并逐步在全省推开。 
  特此批复。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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