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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4]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已颁布实施。为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陕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管,防止有案不备。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省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项目外,主要安排跨市区、跨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不再调整。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由竞争确定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议,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直接投资外,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切实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收益做为财政收入,也可用于政府再投资。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都要首先考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社会投资均可进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政府规划的项目建设。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试点,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基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四、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各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和调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状况的监测分析。 
  五、改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建设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投资、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本意见及附件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惩处,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都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法律责任。 
  六、加快制定本省贯彻实施《决定》的配套办法 
  本意见发布后,凡与本意见及附件不一致的原有规定,一律终止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和本意见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省政府责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本省贯彻《决定》的其他配套办法,提交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 
  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采用下划线的形式表述,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没有下放。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级政府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一5000千瓦(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电站项目按水库项目权限进行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1万千瓦(含)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不含)--110千伏(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不进行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不含)一10万吨(含)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一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50万吨(不含)一10万吨(含)和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1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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