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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开展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通信联[2004]226号
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报告》(海南电信有限[2004]1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所报方案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并试行一年。该项业务的开办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协议,不能强制施行。试行期满后,请将该业务的开展情况向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报告。 
  附件: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报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报告 
 
 
海南电信有限[2004]145号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为了满足各层次用户控制话费的需求,同时减少用户欠费,我公司拟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一、业务定义 
  预付费电话业务是指电话用户先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后再消费,消费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从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消费完后若用户未及时续款,我公司按协议约定情形停止提供服务。 
  按照扣费时限,预付费电话可以分为实时扣费预付费电话和准实时扣费预付费电话;按照电话用户类别,预付费电话可以分为预付费固定电话和预付费小灵通。对于准实时扣费预付费电话,用户可以选择成为信誉度用户。 
  二、业务资费和收费办法 
  一次性费用、租费、通话费等参照现行资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办法为: 
  月租费按日收取,每日租费标准为月租费/30天。 
  新业务/新功能月基本服务费、功能费于每月月初或月底按标准全额收取。 
  通信费分两种方式收取:实时扣费预付费电话的通信费(包括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长途通话费、信息费、拨号上网通信费和网络使用费、新业务通信费)在通话完毕后实时收取;准实时扣费预付费电话的通信费(包括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长途通话费、拨号上网通信费、新业务通信费)在通话完毕后准实时(最迟在第二天内)收取,信息费和拨号上网网络使用费于月底收取。 
  自报停机期间,停机保号费按天收取,标准为0.16元/天。 
  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新业务/新功能月基本服务费、功能费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三、相关服务 
  (一)用户可以通过现金、200充值卡或银联电子缴费卡等方式续交预付款。 
  (二)用户可以通过营业前台、10000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预付款余额。 
  (三)用户缴清欠费后,可以在营业网点打印上一计费月的通信费发票。 
  (四)用户过户时,原户主可以选择将预付款余额退还或转存。 
  (五)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1、预付款小于零时; 
  2、信誉度用户的透支金额超过信誉度时; 
  3、欠费金额不超过信誉度,但欠费时间超过一个月时。 
  (六)用户逾期三个月未缴清欠费的,我公司有权终止服务。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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