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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03 生效日期: 1980-04-0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事局:
  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我们认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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