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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 2004-11-1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4]126号
 
  西安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自2001年我市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3年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以来,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收费行为逐步规范,乱涨价、乱收费得到了有效遏制,群众负担减轻,公示工作取得局部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今年5月,市物价局制定了《西安市收费公示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收费公示工作。此后,市人大、市政协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检查。在各区、县、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收费公示覆盖面迅速扩大。目前,全市100%的乡镇,98%以上的行政村,96%以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95%以上的医疗机构,90%以上的市、区、县级收费单位都已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已张贴公示表20000余张,设立收费公示牌(栏)2600余个,公示本3000余册,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触摸屏60余个,受到了缴费单位和群众的普遍欢迎,各类收费投诉明显下降。据市价格举报中心统计,今年三季度接到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投诉123起,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6%。收费公示制度的基本建立,从源头上遏制了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了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前我市收费公示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单位对收费公示工作认识不足,工作迟缓,个别单位收费公示制度尚未建立;收费公示工作开展不平衡,面还不够宽;一些单位虽已建立了公示制度,但公示的形式和内容不规范。为深化收费公示工作,巩固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建立起从源头上治理“四乱”的长效机制,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减轻群众负担,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和清正廉明行政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机关转变作风的重要途径;是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从源头上治理“四乱”要求的有效措施。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把推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通过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实现收费政策透明,收费行为规范,投资环境净化,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 
  二、明确和规范收费公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2004年年底以前,我市要全面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填写收费公示表(栏),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公示的形式可以采取张贴公示表、设立公示栏、制作公示牌、公示册、公示网页等,收费项目、标准较多的单位应积极设立公示电子显示系统和电子触摸屏,方便群众监督查询。收费单位要按照“说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要求,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公示栏,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工整,力求规范,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单位公示制度建立的指导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规范收费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具体要求和做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宣传收费政策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典型,激发社会各方积极配合和支持收费公示制度的热情。各级广播、电视、报刊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使收费公示制度家喻户晓,让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这个“武器”,自觉抵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特邀价格监督员及社会价格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和监督,以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政府,各级价格、监察、财政、纠风、审计、减负部门、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按期公示的通报表扬;对消极对待公示工作,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公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公示的,要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陕西省收费员证管理制度》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取消其收费资格。对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继续乱收费,破坏我市投资环境,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影响我市“建强创佳”大局的,各级价格、监察、财政、纠风、审计、减负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建的合力。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收费公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各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的公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并在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示的各项工作。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西安市收费公示实施办法》要求进行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制定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005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全市收费公示工作,交流工作经验,部署新一年工作,同时对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和部门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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