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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3 生效日期: 1994-12-0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简称SEIS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贷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简称外经贸部)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简称OECF)签署的关于向我国提供贷款的总协议和中日双方签署的国家信息系统项目分年度贷款协议的各项条款及OECF关于使用日元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次日元贷款专用于国家信息中心和部分部委用款单位(简称部委项目单位)、部分省市用款单位(简称省市项目单位)与七项业务系统及其网络支持环境有关的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各用款单位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购买与此无关的设备、软件和材料。

  第四条 国家信息中心受国家计委的委托,全权负责本次日元贷款的使用和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第三批日元贷款项目是一个涉及国家信息中心、21个部委和21个省市的大型信息系统项目,SEIS项目领导小组是整个SEIS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

  项目负责人(对外称项目实施人),是整个SEIS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也是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SEIS项目领导小组指定(提名),并报外经贸部、OECF备案。

  第六条 国家信息中心贷款管理办公室是在SEIS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具体实施的管理协调机构,同时也是负责对日本OECF、国外咨询机构和外经贸部等联系的窗口。

  第七条 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在SEIS项目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体制,设立部委、省市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部委、省市项目负责人,成立部委、省市SEIS项目管理机构和系统开发、运行队伍,明确分工与职责。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亦应对其使用日元贷款的其他单位作相同的要求。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所设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业务骨干必须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如发生变更,应立即报告国家信息中心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由国家信息中心制定并经国家计委批准、日本OECF认可的《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利用外资方案》是指导系统建设的依据,所有使用日元贷款的单位,都必须遵照总体方案的要求,进行基本设计、详细设计,按计划组织实施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以保证整个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贷款办公室负责制定《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总体方案》、设计、编程、测试、验收等工作的规范性文本,明确各业务系统对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的信息需求并进行信息交流、协调与技术指导。负责项目总体方案、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和程序设计等汇总、评议与协调;组织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的项目单位以基本设计书为依据,对项目测试和验收。

  第十一条 在系统设计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必须遵循贷款办公室制定或推荐的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在本项目正式用款前,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与国家信息中心签定《项目执行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明确日元贷款额度、信息交换、还款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由国家信息中心与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由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项目执行协议书》经公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根据各自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分年度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信息中心。项目年度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设备采购、咨询与培训等计划)由国家信息中心编制并提交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按贷款办公室的规定填写《SEIS项目管理统计表格》和其他根据需要制定的各类报表,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在综合整理后每半年(每年的2月、8月)向OECF和国内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半年进度报告书。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目标,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委、省市项目单位贷款工作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协助检查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检查结束时,向SEIS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SEIS项目建设工期为1994-1998年。在中期,OECF将对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项目进行若干次综合性的中期检查。国家信息中心和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都要在遵循国家保密法的原则下,提供有关资料,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总体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对项目内容(如用款单位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计划、采购设备等)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贷款办公室正式提交项目变更申请书。项目变更申请书经SEIS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OECF,经OECF批准后正式纳入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要建立贷款工作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制度,并建立和保存一套完整的文档资料。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向OECF和国外咨询单位提供的正式资料需经SEIS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抄报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存档。报送OECF的正式文件资料必须为英文本。
            
第五章 设备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设备采购中需按OECF规定的设备采购程序以及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根据日本OECF等有关规定,本项目的设备(含软件)采购应采取国际竞争招标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设备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所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商务工作的规定及外贸、外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设备到货三天内,各项目单位应报告贷款办公室以便办理有关手续。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备到货后的国内运输、设备验收、商检和安装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应建立设备(及有关设施)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装调试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的有效利用。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设备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六章 项目培训与咨询

  第二十五条 日元贷款中的培训费应用于系统的设计与开发运行、项目管理、经济分析与预测等方面的技术人才的国外培训。不得将培训费用于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出国考察。

  第二十六条 贷款办公室负责编制国内、外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国外培训费按照各项目单位贷款总额的1%安排,并根据培训内容分配名额。

  第二十七条 出国培训团组要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节约出国培训经费。每个出国培训活动结束后,由团长负责在一个月之内向贷款办公室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根据OECF有关规定,由国家信息中心负责聘请国外咨询商对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建设进行咨询。咨询工作由国家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分块(国家信息中心、部委、省市)实施。由国家信息中心统一从各项目单位的咨询费按贷款总额的统一比例(约1%)扣除。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咨询商的工作,根据咨询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安排好技术合作人员、翻译及有关外事接待工作。
  各项目单位每年一次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报告咨询成果及有关建议或要求。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日元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及实施方法》(另定),并建立、健全使用贷款的财务制度,配备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在中日政府年度贷款协议签定后,凡属统借自还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必须在正式使用贷款前明确还款部门,办妥使用、偿还贷款及担保的手续。在年度贷款协议签订后,由负责还款的部门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转贷协议,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必须明确债务责任,落实偿还贷款的来源渠道和办法,按规定和程序还本付息。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必须逐年落实系统建设用国内配套资金,若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实施,国家信息中心有权取消其使用日元贷款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当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各项目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

  第三十五条 贷款办公室将根据使用贷款额度按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八章 项目的评价、验收与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的定义为:整个系统完成后,再运行一年。在各部委、省市项目完成时,应提交相应的项目竣工报告。贷款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全面评价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技术成果和效益,并在三个月内向SEIS项目领导小组提交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评价标准和竣工报告的格式由贷款办公室根据日本OECF有关规定拟定。

  第三十七条 在所有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全部完成时,由贷款办公室负责编制总项目竣工报告,经SEIS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后送OECF和国内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根据OECF有关后评估的要求,在本项目竣工后第三年、第七年将对各项目单位进行后评估。各项目单位应协助完成后评估工作,并做好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九章 项目的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信息中心贷款办公室将根据各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进度及质量情况组织评议工作,表彰有关部委和省市项目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该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国家信息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处理,可进行通报批评,部分或全部终止其使用贷款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当国家体制、机构发生变更,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将被撤销、合并或出现其他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信息中心通报使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有关情况,以便国家信息中心能及时对系统建设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涉及SEIS项目的法律事务,由国家信息中心及各部委、省市项目单位聘请法律顾问予以协助解决。如果发生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应统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日两国政府签订贷款协议起执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资金管理的终止日期以转贷协议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使用第三批日元贷款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项目所涉及的各有关部委、省市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资金转贷单位等所有用款单位。国家信息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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