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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4]22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精神,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经研究,决定改进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统一改为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二、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根据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水平高低,实行差别差率作价,具体购销差率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购销差率)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价单位,其中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瓶、支等。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尾数取舍,一律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四、属于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分别由省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药品招标经办机构送达相关备案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公布临时零售价格。省管医疗机构和省与其他地区联合招标的中标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零售价格;其他招标医疗机构招标的中标药品,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中标价格制定的临时零售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由招标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和购销差率核定并公布零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药品实际进价低于中标价格的,由招标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自行调整临时零售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取消政府定价药品投标前必须办理价格确认手续的规定。投标人需持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不高于我省规定价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方可投标。中标药品按上述作价办法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价格的,一律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标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患者真正得到招标降价的实惠。 
  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和招标人按原规定作价办法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至原规定招标采购周期截止日为止。 
  附:中标药品购销差率表 (略)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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