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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九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九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是中央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好落实好各项减负政策,确保此次清理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按照国家要求,重点抓好两项清理。一是对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二是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以及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三、结合清理整顿,省物价局、财政厅将按照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对符合规定保留的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重新审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对中介服务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加强管理,严肃查处各种名目的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强制服务的收费。 
  四、各级纠风办、价格、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家和省清理整顿的部署和措施,加强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教育、计生等部门对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各相关部门要分清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市要将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情况,于2004年10月底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事项和收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办)发改价格[2004]1405号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 
  二、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要按照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上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四、做好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按照上述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规范的意见,并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相关部门和本地区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收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将清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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