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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2122号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本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就 
  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长本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日期 
  本市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截止日期延长到2005年2月15日。请两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京煤集团于2005年1月20日前完成初检工作,将符合年检要求的煤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年检材料和初检报告,报市发改委煤炭电力管理处。 
  二、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4]912号)规定和要求,组织年检工作,特别是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检的煤矿及年检不合格的煤矿,均应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三、依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管工作 
  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915”会议精神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4]2077号)要求,依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年检过程中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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