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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石政发〔2004〕63号)精神,我市从今年起,将全面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2004年10月至2004年底,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其它涉及有市统计局直统单位的县(市)试运行在地统计;2005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在按双轨制运行半年后,自7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地统计单轨制运行。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除海关、邮电、电信、供电、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大型连锁超市等业务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外,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户。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主体:在地统计以县(市)、区统计局为具体实施单位。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等)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区统计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一般不再下放到街道(乡镇)。 
  二、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 
  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制定。 
  实施在地统计后,由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房地产业,劳动,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单位登记;各类普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工资等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开展的有关全市性统计调查。同时,各县(市)、区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三、在地统计的报表报送规定 
  为满足市、县(市)区两级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其分类标准的要求,对除因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起报统计报表及其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 
  (一)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生产经营地(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下同)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由其法人单位汇总统一报法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 
  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而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且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同一法人,统一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汇总后统一向法人总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如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不同法人,独立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该法人单位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三)个体生产经营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 
  (四)特定单位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 
  (五)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如需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在地统计后,市直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为满足全市宏观经济分析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金融、保险、证券、海关、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仍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报送部门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地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试运行实施阶段(2004年10月至2004年年底):在试运行阶段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除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各专业统计报表由2004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 
  1、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上报渠道报送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 
  2、省、市各有关部门仍应向市统计局履行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的职责,并督促市区内的所属单位及时将报表抄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 
  3、各县(市)、区统计局按有关制度对本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并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表。 
  4、试运行期间,各县(市)、区统计局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再按在地统计口径对外公布数据。 
  (二)正式实施阶段(2005年1月1日开始):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按双轨制运行半年后,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在地统计单轨制运行,划转单位只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扎实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在地统计,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好现有各项统计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统计局 
  (一)制定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其各专业在地统计实施办法、在地统计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在地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分专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工作,支持各县(市)、区统计局逐步理顺与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统计关系,及时解决划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和市、县(市)区主要统计数据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四)做好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工作,负责制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则由相关专业处室按评估制度要求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未通过评估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五)负责特定单位(项目)和特定调查任务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县(市)、区统计局 
  (一)根据《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本方案中在地统计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负责本区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区统计单位(含划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四)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本地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街道(乡镇)统计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和统计部门的要求,做好在地统计有关工作。 
  (一)做好本街道(乡镇)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建设和维护统计单位名录库,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验有关指标的数据质量; 
  (二)组织开展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地统计工作,要在机构设定、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加强在地统计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内容,为实施在地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违反统计法法规,干扰和阻碍在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以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四)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在地统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在地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在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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