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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依法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1.组织实施依法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洽谈、评估等提供活动场所、设施和服务。 
  2.提供、发布土地市场相关信息和查询服务;开展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信息咨询服务。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转让条件的初步核验、税费征收等事宜;代办交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中心,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附表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土地交易综合性服务费最高标准。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不突破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执行,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的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突破附表所列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案。 
  六、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七、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时间从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试行期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测算小组,对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服务费进行测算,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土地交易相关资料,为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此复。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表: 
 
 
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差额累进费率 交费主体 
  土 100万元以下 1.5% 交易双方各负担 
  地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1% 一半 
  交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8% 
  易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6% 
  服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5% 
  务 5000万元以上-1亿 0.2% 
  费 1亿以上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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