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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9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你局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停止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6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报送监管收费标准及说明的函》(银监函[2004]2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4]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机构”)收取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0.08%收取;业务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分档定率累加计收,各档计费率:30000亿元(含30000亿元)以下部分为0.02%,30000亿元以上至40000亿元(含40000亿元)部分为0.015%,40000亿元以上至50000亿元(含50000亿元)部分为0.01%,50000亿元以上部分不再计收。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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