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财函[2004]318号
松滋财政局、物价局:
转来《关于申报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松财字[2004]3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2003]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滋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松滋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松滋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松滋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三、征收对象。松滋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松滋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免收:非盈利性托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减收范围由松滋市的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记,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松滋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费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松滋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九、松滋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