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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0 生效日期: 1985-07-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辽民优字[1985]53号请示收悉。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厅提出的处理意见,即:
  一、对参加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 包对敌作战负伤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者ぉ、被敌捕杀,在敌监狱中受折磨致死的抗日义勇军官兵,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符合上述批烈条件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义勇军领导人,虽无遗属申请或其遗属在台、港、澳及国外者,从政治影响着眼,也应追认为革命烈士,并载入地方史志。这些人的批烈申请和手续,由其牺牲所在地或生前主要活动所在县(区ぉ人民政府申报。

  三、对确因对敌作战致残的义勇军官兵,有可靠证明的,也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补办评残手续,给予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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