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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规划,拟定改革方案。 
  (二)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三)组织协调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的监督;参与申报收费的立项,负责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对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进行调控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负责管理调控全市房地产价格、房租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五)负责商品及服务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价格信息;负责依法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 
  (六)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协调价格争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八)研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卫、信访、会务、财务、政务监督和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负责全市价格指数分析和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的预测;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物价业务统计工作和物价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三)价格管理处 
  组织编制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改革计划;研究、拟定全市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负责全市价格指数分析和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的预测;贯彻国家、省下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标准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和调价建议;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和服务标准,规定作价办法、作价原则;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工农业产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督;负责对医疗保险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结算价格进行管理。 
  (四)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负责颁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的年审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收费的监督;负责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及劳务性、技术性服务、中介机构等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 
  (五)房地产价格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下达的房地产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准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规范居民商品房价格;负责调整公用房屋租金标准,制定廉租房价格;负责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负责制定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办法;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争议。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政策,研究提出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物价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物价局配行政编制31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机关编制总额36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4人;处长7人,副处长7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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