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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验证移动电话机在移动网上能否正常使用,互联互通、功能设计、人机界面等是否存在缺陷,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关于进网电信设备试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生产企业在试生产移动电话机后,首先应向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提出试用申请,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受理中心予以安排试用。 移动电话机试用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认可的技术机构组织进行。每种型号的移动电话机试用数量不少于10台,试用时间3个月以内。组织试用的技术机构应具备: (一)独立公正的地位;
  (二)熟悉和掌握移动通信技术和标准,掌握相关测试技术,了解我国移动网构成;
  (三)能够对移动电话机的硬件、软件功能和人机界面等做出判断。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试用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选用的试用人员应对移动电话的使用有一定经验,对产品试用有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使用频度第24小时平均不少于10次,(包括打入、打出)对使用情况有一定的评价和表达能力。
  (二)试用应至少覆盖80%主流厂家的基站和不同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并应考虑在尽量大范围的地理区域用,以验证在接近基站、中等和远离基站、小区交汇处使用。也可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试验网络试用。
  (三)对于双频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有无双频覆盖区域试用。
  (四)试用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固定、低速移动和高速移动状态下的试用。 (五)试用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移动中进行较长时间的通话的验证小区切换时的通话效果。


    第四条    移动电话机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对整个试验方案进行设计。包括选择人员、城市和地点,确定《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见附件二),向试用者说明试用要求和记录方式(见附件一)。该工作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完成。 在试用过程中试用组织机构应保持与试用者的联系,掌握情况,指导试用。 试用人员应按照试用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试用记录和试用调查表。试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样品,并按规定的时间交回样品、试用记录和试用调查表。


    第五条    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在试用结束后10日内完成试用报告,并提交受理中心和委托企业。试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受试企业及样品简要情况;
  (二)样品数量、型号、主要功能描述;
  (三)试用所涉及的城市,基站类型;
  (四)试用情况综述(包括优点和不足);
  (五)试用结论。

附: 移动电话机试用记录 NO. 样品编号: 试用者: 试用情况或现象描述: 时间: 地点:
附:NO. 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
1、声音质量
a)通话声音清晰度(指通话对方的声音)
b)通话音量
c)对方接收效果
d)耳机通话效果(试用时)
e)车载免提通话效果(试用时)
f)其它
2、呼叫的建立和完成情况
a)接通率
b)通话保持率
c)其它
3、菜单界面
a)易用度:菜单易用度
b)易用度:快速菜单易用度
c)其它
4、电池通话和待机时间
a)通话时间长短
b)待机时间长短
c)其它
5、机械
a)屏幕显示清晰度
b)显示屏可靠性
c)键盘的可操作性
d)按键手感和可靠性
e)移动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和触摸感觉
f)SIM卡的安放和接触可靠性
g)电池的安放接触可靠性
h)充电器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i)电池的耐用性和安全性
j)防意外关机、开机和意外呼叫性
k)其它
6、功能
a)紧急电话功能
b)中西文短消息服务含输入法(试用时)
c)多种铃音选择
d)振铃音量
e)振动性能
f)通话时间显示
g)来电显示
h)来电等待
i)来电保持
j)来电限制,转移
k)通话计费
l)电话本
m)语音选择
n)节电方式
o)语音信箱(试用时)
p)其它
7、数据及接口通信(试用时)
a)WAP功能
b)传真功能
c)TCP/IP等其它数据协议
d)红外线接口功能
e)GPRS功能
f)其它
8、说明书和界面帮助
a)说明书清楚性及保修服务措施
b)显示帮助,界面易懂性
c)其它
9、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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