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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 2004-07-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4]16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今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化肥生产大幅度增加,化肥价格过度上涨的趋势也得到了有效抑制。但近期在局部地区又出现了化肥尤其是尿素供应偏紧、价格上涨的情况。为了稳定化肥价格,保证化肥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20号)规定,现对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价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肥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管理的品种范围与管理权限分工,按《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鄂价农工[2004]87号)规定执行。 
  二、取消化肥出厂价格不得高于2004年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的上限限制。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化肥,各生产企业可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内作价销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20号)规定,省管尿素(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氮肥企业生产)出厂价格,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大型氮肥企业尿素出厂价格执行,即出厂中准价每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对于未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化肥(如复合肥、复混肥、混配肥等)出厂价格,各地应采取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 
  三、继续对化肥市场销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企业经营化肥,按照以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加实际合理进货运杂费为基础,顺加规定的经营差率的办法确定销售价格。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和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不同品种的价值量分别确定。 
  省控化肥的销售作价,仍按《省物价局关于省控化肥价格问题的函》(鄂价农工函[2004]63号)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测工作,认真落实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报告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农资价格周报告制度,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价格动态。规定实行农资价格周报告制度的地区,务必继续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品种、上报时间,准确、及时地向省物价局(农工处。邮箱:nonggong@hbpic.gov.cn)报送监测材料,不得自行变更监测品种和范围,不得迟报、漏报和错报。 
  五、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为防止部分生产企业趁局部地区化肥供应偏紧之机乱加价、乱涨价,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区域是粮食主产区,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尿素等高浓度、高价值化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和省为促进化肥生产、流通而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为抑制化肥价格过度上涨而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执行情况等。化肥生产企业如因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执行规定价格确有困难,可按规定程序提出调价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资料,经有权决定其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25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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