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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农药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 2004-07-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4]113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襄樊市农药管理站收取农药品种临时登记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襄价费字[2004]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 条、第 条、第 条的规定和《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  条的规定,农药登记(包括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正式登记阶段)收费对象应为农药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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