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4]37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正式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教毕〔2003〕13号)、《关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补充说明函》(粤教毕〔2004〕8号)均悉。
鉴于我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303号)试行期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在接受毕业生和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提供就业服务时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登记
人
10
服务期三个月
二
毕业生就业信息查询
1
用人单位查询毕业生资源信息
月/小时
500/50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2
毕业生查询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次
5
按一个专业一个学历层次计算为一次
三
招聘、招考毕业生
1
与用人单位联合招聘、招考
人
50
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受委托招聘、招考
人
100
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
受委托引进省外毕业生服务
由委托方付费
1
研究生
人
300
2
本科生
人
400
五
毕业生择业介绍成功服务
200
由委托方付费,不得重复收费
六
协调毕业生就业争议
1
受理
人
5-10
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10元
2
协调争议成功
人
40-120
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请120元
七
代理学生出国政审
人
120
托管期内
八
代办与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
人
150
九
代理毕业生学历证书鉴定
1
研究生
人
150
2
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
人
70
省外高校毕业的加倍收费
十
代理境外学历证书鉴定
人
100
鉴定及翻译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