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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5 生效日期: 2004-07-1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4]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为继续推进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就2004年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含统建解困房),可按2004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向原住户出售。 
  (一)公有住房成本价每年折旧2%。 
  (二)取消公有住房成本价地段调节率。 
  (三)成本价计价公式调整如下: 
  1、不超标面积计价=成本价×〔1-2%(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层次调节率)× 不超标面积 
  2、工龄补贴=5.45(元/年.平方米)×工龄×不超标面积 
  3、超标面积计价=商品房指导价×〔1-2%(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层次调节率)×超标面积 
  4、总房价=不超标面积计价+超标面积计价-工龄补贴 
  二、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以及已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在职职工、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单位不得向其分配住房。 
  三、各单位剩余的自管住房可分别按下列办法向职工出售或出租: 
  (一)成套可售住房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向按月领取或尚未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分配住房,均应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含地价)出售。 
  2、其他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向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分配住房,应按2004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含地价)向职工出售。 
  (二) 不成套或不可售住房仍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出租,但职工如已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必须退出已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公有住房的其他出售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2004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商品房指导租金标准暂不作调整。 
  六、2004年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有关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厦门市2004年各类成套可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略) 
  2、厦门市2004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略) 
  3、厦门市2004年成套可售独立单元公有住房租金(略) 
  4、厦门市2004年高层住宅和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及不成套公有住房租金(略) 
  5、厦门市2004年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租金指导价(略)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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