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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4]费27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修订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4〕49号)悉。根据近年来我省自学考试报考人数变化情况,考虑到组织考试的相关成本费用有所增加,为确保我省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具体是:向社会开放专业考试报名费(含初考、复考与免考)由每生24元调整为每生40元;委托开考专业考试报名费(含初考、复考与免考)由每生40元调整为每生50元。具体分成比例由省自考办统一安排。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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