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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 2004-06-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272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规范我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投产的,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为合理引导电力投资和消费,缓解电力供求矛盾,按照国家规定,我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05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二、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我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53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88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的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发电利用小时为5830小时,超过其核价对应的电量也执行统一超发电价每千瓦时0.288元。中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热电厂除自用以外的上网电量执行统一超发电价。我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临时电价的通知》(津价商[2003]220号)、《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3]617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上网临时结算电价的函》(津价工[1999]83号)、《关于核定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6号机上网临时结算电价的函》(津价工[1999]684号)停止执行。 
  三、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现有已核价电厂的上网电价。调整后的我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0.46元,永利热电有限公司0.38元,滨海电力有限公司0.52元,静海热电厂0.389元,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0.356元,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0.34元。 
  我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3]617号)附件1停止执行。 
  四、按照国家规定,对上述电量、电价,由我局和市电力公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五、按照有关规定,永利热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在2004年6月15日前的上网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287元。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2003年超过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其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25元。 
  六、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的具体规定由我局另行下达。 
  七、上网电价规范和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八、以上电价规范和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九、规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上网电价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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