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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 2004-06-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发改费字[2004]1044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物价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自2001年以来,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示形成式和办法,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成果。 
  三、要通过新闻煤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效果,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2004年年底前,在巩固完善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旗县以上城镇(包括旗县所在地)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牌)的设立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全面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协调督促各执收单位尽快建立公示制度,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建立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公示地点应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和缴费者方便阅读的地方。除向缴费单位和群众公开明示外,还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煤体多渠道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依据(法律法规、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设置。不得向缴费单位和群众转嫁摊派公示栏、公示牌等制作费用。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定期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公示。 

    第八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加强公示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的公示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公示制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夫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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