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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查清理涉及煤炭经营、运输企业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4]267号
塘沽、东丽、汉沽、大港区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33号)精神,为整顿煤炭市场秩序,规范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行为,决定全面调查清理我市涉及向煤炭经营、运输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对于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清理: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1997年后,未分别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加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 
  (三)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管理)项目,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地方出台的歧视性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二、各类非企业组织向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依《价格法》进行清理。市场竞争充分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依《价格法》纳入《定价目录》予以管理。此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 
  三、参照上述国家政策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涉及煤炭经营、运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进行一次专项调查清理。各有关煤炭经营、运输企业应将本企业缴付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情况,认真填报《天津市煤炭经营、运输企业缴费情况调查表》,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形成文字材料,一并于2004年7月10日前上报市物价局。请有关区物价局组织本区内的企业调查工作。其它企业或单位直接报送市物价局。 
  四、市物价局将根据调查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煤炭经营、运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煤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等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和纠正。 
  附件:天津市煤炭经营、运输企业缴费情况调查表(略)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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