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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2 生效日期: 1997-11-12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就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的内容解释如下:
  一、“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是指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明确列举的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随着邮政工作发展变化而新出现的行为。

  二、“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设施的;
  (二)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或者将已建成的上述设施改作它用的;
  (三)未征得邮政企业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
  (四)未受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
  (五)擅自生产、销售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监制的明信片和通信用信封以及其他邮政通信用品用具的;
  (六)擅自销售利用邮资凭证加工制作的制品的;
  (七)冒用邮政企业名称、企业标识的。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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