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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 1997-02-03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法律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三、“予以处罚”是指依据上述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进行处罚。
  
总之,邮电管理局作为地区的通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正确、严格地依法行政和执法,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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