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358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省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许可证件工本费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三)制剂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生产药典、标准品种登记费,每个品种500元。
三、中药品种保护费,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
四、GMP、GSP认证费,待省政府批准后另发。
五、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2]第230号)规定执行。
六、药品审批费,仍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5]第157号)规定执行。
七、药品检验费,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新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1189号)规定执行。
八、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申请费100元。审评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 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