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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 1989-05-1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适应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生投身祖国“四化”建设,更好地为邮电通信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应坚持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在邮电部门内部实行“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并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入邮电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实行毕业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

 

第二章 分配计划
  第三条 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制定,应按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指导性计划,由邮电部人事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为保证重点教学、科研、通信建设以及边远地区对毕业生的需要,对供需矛盾较大的或某些短线专业毕业生的分配由部人事司编制指令性计划。通过“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

  第五条 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毕业生,由人事司编制指导性计划。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供需见面,择扰分配”的办法,由院校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

  第六条 非邮电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计划,按照国家教委分配给邮电部的各专业人数,由邮电部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下达给相关单位,凡各单位直接与非邮电院校联系所接收毕业生的专业及人数,应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后下达分配计划。

  第七条 邮电部人事司下达分配计划后,凡需要改派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各院校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供需见面
  第八条 邮电部人事司于每年二季度召开邮电高等院校与邮电企事业单位供需见面会。由院校向用人单位介绍学生情况,提供学生档案、学习成绩等;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

  第九条 每年召开供需见面会之前,邮电高等院校应将本年度的毕业生专业人数、生源等及时通知邮电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应尽快将需要毕业生专业人数以及工作安排的意向等通知有关邮电院校。做到互相交流信息,增强透明度。

  第十条 供需双方一般不得变更分配协议书;如需变更,应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四章 择优分配
  第十一条 邮电高等院校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几方面表现情况,进行综合测评,以测评综合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考虑本人志愿、确定毕业生分配去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应优先分配到邮电通信急需并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的工作岗位上。

 

第五章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应在分配原则的指导下,由培养单位提出分配计划,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在国家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供需见面、学校推荐、学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签订协议书的办法分配。对不符合国家分配方针、政策的,学校可不予推荐,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第六章 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在协商中,要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在协商中确有特殊问题需要协助解决的,必要时,邮电部人事司可以采用行政干预的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截留的毕业生,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的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不列入分配计划,可由邮电院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有接收单位的按统一分配毕业生的办法派遣。自院校宣布毕业生分配名单之日起,三个月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不再推荐,院校将其档案材料,户粮关第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八条 对于经教育仍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自院校宣布分配名单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去报到者,由院校上报其所在省、市高教局(人事局)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

  第十九条 被取消分配资格的毕业生,应向院校交付培养费(研究生二万元,本科生一万五千无,专科生一万元),也可以由录用或聘用该毕业生的单位交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邮电学校中专毕业生分配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邮电学校,跨省、区、市的代培毕业生分配,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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