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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做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保证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许卫国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仲跻权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对各市项目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市上报的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省属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将省政府的处理意见通知各市,做好清理后的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对照清理标准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清理。项目审批部门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复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复核;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方面进行复核,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检查;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统计局负责提供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全部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基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对省属基建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技改项目的清理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对省属技改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尽快成立清理机构,确定联络人员,以便于开展工作。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我省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重点清理两类项目: 
  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上地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工作要求及进度 
  (一)工作要求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积极迅速、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进行。 
  市属项目由各市政府按标准进行清理,其中: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限额),逐项提出初步清理结果和初步处理建议,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清理的项目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自行清理和处理局,将结果报省清理领导小组备案。 
  省属项目由省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进行清理。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上项目自行进行清理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报省清理领导小组审核。 
  (二)清理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5月8日至5月15日),动员部署阶段。召开省清理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分工;向各市政府、各部门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5月15日至6月10日),清理阶段。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6月1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6月10日至6月27日),检查处理阶段。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清理结果经省清理领导小组审查后,向省政府汇报;6月27日向国家报告清理结果。 
  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防止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深远意义,从大局出发,端正态度,实事求是,严防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弄虚作假,严肃认真,圆满完成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目标不变,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要完成好项目清理工作,又要保证今年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省发展改革委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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