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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4 生效日期: 2004-05-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当前我省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势必严重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已经和正在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切实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一些行业投资增长过快的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充分认识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按照国家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周密制定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此次清理,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和铺摊子的现象。 
  (二)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市州项目和省市共同出资建设、市州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清理;省属项目、跨市、州区域的项目以及省与市、州共同投资建设、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中央和省共同出资建设、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主要是指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经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并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项目:一类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另一类是2004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不属此次清理范围的项目包括:(1)农林水利项目(含农村“六小”工程);(2)生态建设项目。主要指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防护林、森林防火、保护区工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等;(3)教育项目(不含大学城项目);(4)卫生项目;(5)科学项目(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主要指自然科学与实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医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 
  四、清理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按照以下九项清理标准,对每个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处理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对每个项目分别提出以下五种处理意见: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六、上报要求 
  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上报材料分文字报告和表格两部分。 
  (一)文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2、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1)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以及分行业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等内容。其中,对2004年以来新开工所有项目的总体情况要分析原因;(2)对重点清理的两类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情况,要予以说明并深入分析;(3)对限额以下项目清理的总体情况和分析。 
  3、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情况。主要包括:(1)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确定的清理内容和标准,按行业分别说明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以及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对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要对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分析;(2)项目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按照停止建设、暂停建设和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四类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分行业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4、在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投资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方面,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二)表格填报的具体要求: 
  1、行业汇总表,汇总表要按照行业填报。该表不需要填报到具体项目; 
  2、各个行业的项目表,项目表要每个行业填报一张表,要求分行业逐个项目填报。填报的项目范围是,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和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另外,涉密项目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填报。 
  3、以上附表要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软件。(1)软件下载网页:http:燉燉www.sdpc.gov.cn或http:燉燉www.ndrc.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2)软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项目录入。可逐个项目录入软件中要求的有关内容;也可批量录入同类项目,然后对不同内容逐个进行修改。二是项目制表。将录入项目汇总形成最终结果后,用项目报表功能可直接生成两张EXCEL表,分别是汇总表和项目表。三是数据导入和导出。数据导入可方便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将录入任务分解到若干县市或不同的计算机;数据导出可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最终数据导出后保存到随文件上报的软盘。(3)技术支持电话:027一87231274。 
  七、工作进度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于6月5日前上报清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办公室文件,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一式十份)、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以上部门一式五份)。同时,随文件报送清理项目表格,并拷贝数据软盘2张。 
  (二)6月5日至10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清理项目的综合汇总和文字上报材料的综合汇总,对各地清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审核。 
  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按照本部门的职能提出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6月10日前将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总体情况的审核意见,二是对重点清理两类项目中具体项目的审核意见。 
  (三)6月6日至15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的情况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综合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开展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和具体处理意见。对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尽早制定预案,妥善做好各方面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瞒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检查结束后,凡是清理工作不合格的,省将暂停审批、上报该地方或部门的项目,暂停安排补助投资。 
  附: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坚卫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胡运钊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宗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黄国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进文省经委副主任 
  万世荣省纪委常委、正厅级监察专员 
  邹清平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程留成省建设厅助理巡视员 
  彭世泽省审计厅副厅长 
  吕文艳省环保局副局长 
  杨海涛省统计局副局长 
  马天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杨家才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黄国安兼任办公室主任(清理办电话:027一87231274)。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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