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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烟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烟价[2004]4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及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烟台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某个县市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上级物价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两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时,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全市范围时,主要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处置,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市物价局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确保每天8小时工作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确保每天24小时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监控,价格举报保持全天畅通。 
  (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三报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三报或一天一报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三)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物价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必要时通过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市和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均应成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成立烟台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法规科、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市物价检查、市工农业成本调查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设综合、监控、检查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八条   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三)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全市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 
  (五)部署开展全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六)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宣传引导; 
  (七)完成市政府和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价格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综合汇报材料;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二)监控组主要负责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趋势的预测与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三)检查组主要负责相关价格监管和干预措施的落实;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出对各种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落实各种处罚措施;督查和指导全市的价格检查工作。 

    第十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一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 
  (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市政府或物价部门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应对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及时提出扩大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吞吐储备物资、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必要时通过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采取价格紧急措施。 
  (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或通过省政府提请国务院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全面进行工作总结,修改和完善应对工作预案,对表现突出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烟台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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