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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业军人在部队患病现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10-07 生效日期: 1965-10-07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障部
发布文号:
河北省总工会生活部:
  (65)活字第140号函悉。来函反映×××同志一九四六年参加民主联军,在第五汽车学校任收发保管工作时患了关节炎病,转入企业后旧病复发,治疗关节炎期间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问题。查我部开始解答这个问题时,主要是为了照顾那些在战场上不畏艰难英勇作战,或者由于在艰苦环境中行军作战所致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的指战员,在转业时持有健康材料或提出有关方面足够证明材料的,在旧病复发时,才可做个别问题按因工待遇处理。决不能把凡在部队工作过患有关节炎或胃病的人都按因工处理(我部一九六四年编印的问题解答中对这一点讲的不够清楚)。因此,我们认为×××同志在人民解放军汽车学校担任收发保管工作期间患有关节炎,现在应按疾病待遇处理,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今后对这一条的执行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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