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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同意广东等省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6]36号
广东省、吉林省、江苏省、湖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请示”等均已分别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关于继续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4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严格审核报考人员资格条件,遵守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鉴定质量。试验性鉴定时间定于2006年9月20日。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验性鉴定方案见附件。
  二、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培养,及时选送人员参加部里的示范性培训鉴定,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培训方式可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培训课程按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三、培养职业信息分析专业化队伍,是劳动保障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推动就业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希望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推广、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群体认知,要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及培训质量,确保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请你们将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我中心通报。
  四、其它事宜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技术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联 系 人:王伟、安燕
  电  话:010-84661032、84661039
  传  真:010-84661030
  Email:jibao@molss.gov.cn
  注:请将负责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于6月10日前上报部鉴定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试验性鉴定方案
内容领域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题型 选择题 选择题
考核方式 答题卡作答 答题卡作答
阅卷方式 自动阅卷 自动阅卷
题量 80题 65题
原始分数 100分 100分
配分比例 100% 100%
合格要求 ≥60分 ≥60分
考核时间9月20日 120分钟 120分钟
8:00-10:00 1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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