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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4]449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鉴于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机构试行我局《关于规范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295号)文规定标准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房屋租赁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的机构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提供服务,可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租赁登记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各种表格;受理申请;验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实地勘查、记录房屋使用性质;予以登记备案;建立房屋租赁档案,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交纳(可由承租人代交),具体标准为:
  (一)居住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租期一年以上的每套100元;租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每套80元;租期半年以下的每套50元。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按租赁期租金总额在不超过1.8%的幅度范围内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以上收费为全程服务,收费单位不得另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的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收取,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琼计价管[2002]295号文同时废止。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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