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4]72号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协会:
你会《关于统一全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装协字[2003]34号)收悉。根据国家印发的《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装饰工程监理服务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原则。由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坚持“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签定监理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批复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省室内装饰协会要加强对各监理单位的收费管理,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各监理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由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报批。
附: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四年四月八日
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额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
监理收费a(%)
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
监理收费b(%)
1
M<50
0.40 3.50 2
50≤M<100
0.30 3.00 3
100≤M≤500
0.25 2.50 4
500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