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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4]72号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协会: 
  你会《关于统一全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装协字[2003]34号)收悉。根据国家印发的《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装饰工程监理服务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原则。由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坚持“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签定监理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批复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省室内装饰协会要加强对各监理单位的收费管理,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各监理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由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报批。 
  附: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四年四月八日 
 
 
装饰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额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 
  监理收费a(%) 
  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 
  监理收费b(%) 
  1 
  M<50 
  0.40  3.50  2 
  50≤M<100 
  0.30  3.00  3 
  100≤M≤500 
  0.25  2.50  4 
  500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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