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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6]48号
天津市、浙江省、辽宁省、江苏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在本地区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的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试验性鉴定时间定于11月26日,报名截止日期为10月26日。你们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负责试点期间考生的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现场的质量督导等考务管理工作。
  三、部中心负责试验性鉴定的考试、合格人员成绩审核和质量督导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工作结束后,试验地区省级鉴定(指导)中心要提交试验性鉴定工作总结。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专家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提供试点期间的考试命题、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可承担主观题或综合评审部分的阅卷工作。
  五、希望你们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工作和技术性要求,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试验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合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合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合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摘自《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
附件2: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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