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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国道举办路跑活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1 生效日期: 2005-01-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目的:为因应各机关团体申请于国道举办路跑活动,特订定本要点以为申办及审核之依据。

二、法令依据:依据「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go('tw',89488,17);return false;">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国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得于举办活动期间封闭国道特定路段。

三、活动性质:具国际性、公益性,且为非营利性质之路跑活动(除必要之报名费外,不得有其它收费行为)。

四、举办路段及时段

(一)路段:国道一号汐止五股高架道路北上路段。

(二)时段:例假日之零时至十四时。

五、举办频率限制:一年仅核准一次为限。

六、承办单位:本局北区工程处办理有关接受活动之申请、审核及相关配合事宜。

七、费用之支应活动主办单位,应支付下列费用:

(一)保证金10万元(活动完毕,查无待办事项后无息退回)。

(二)委请本局代办项目(如设置交通维持相关设施)之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全额负担,代办项目及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之。

(三)需国道公路警察局及其它单位代办事项及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自行接洽研商。

八、活动之申请

(一)于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以书面(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北区工程处提出次一年度之活动申请。

(二)活动主办单位于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送详细之活动计画书,其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项目:

1.活动名称、目的、方式、预定参加人数。

2.活动主、协办单位简介,及举办同类性质活动经验说明。

3.活动主、协办单位及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之活动主要承办人员,各单位联络窗口(含联络人)及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网站及电子邮件等)。

4.活动期间临时进入或设置于道路上之车辆、设施名称、数量及举办活动必要搭设之司令台、舞台等设施。

5.交通维持计画(含交通动线示意图、交通维持设施布设、宣导及执法计画等)。

6.需本局、国道公路警察局及其它单位协调、配合或代办事项,包含工务及警力支持、交通维持、安全秩序维护等。

7.事后道路清理等复原计画。

8.其它本局须了解有关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与安全相关事项。

(三)活动计画书之内容若有补充资料时,须于九月三十日前补送,逾时不予收件。

九、活动之审核

(一)各单位所提活动申请,由本局北区工程处依附件二之审查准则办理审查及评选。

(二)若有超过一个以上单位提出申请时,由评选最优之单位取得举办活动之许可,惟本局仍保留核准与否之权利。

(三)经本局审核通过后,报请交通部备查。

十、其它

(一)活动主办单位应负责现场清洁维护,参与活动人员之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及办理公共意外保险。

(二)不得有毁损道路相关设施之行为。

(三)如有毁损道路设施之状况时,活动主办单位应负赔偿之责,损坏赔偿金得自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另行追偿。

(四)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需将现场清理完成及恢复原状,并会同本局人员检视确认无误后,再由本局与国道公路警察局进行恢复通车之准备作业。

十一、本要点经报奉交通部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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