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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发改电[2004]6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农牧业局,满洲里市物价局、农牧业局: 
  当前已经进入春耕播种和种子供应的关键季节。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大幅度上涨增加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强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从4月5日起要加强对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的监测,密切注意种子价格的变化,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报告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的变动情况。要积极组织当地种子经营单位及时摸清种源,搞好地区间的良种供应和调剂,直辖市有关部门帮助种子经营单位搞好种子的调运和销售,确保种子供应数量和质量,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质、专用新品种,指导供货单位搞好品种调剂、备足优质种子,保障市场供应。 
  二、各盟市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制定防止粮食作物种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工作预案,务必使当地主要播种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种子价格控制在低于2月底的水平。对当地主要播种的其他粮食作物种子,各地可根据《价格法》采取限定批零环节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零售环节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保持市场种子价格基本稳定。请及时将制定的防止种子价格显著上涨工作预案和出台的价格干预措施,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 
  三、各盟市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价格信息,鼓励和督促经营单位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加强种子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和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确保市场流通种子的质量。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确保种子价格基本稳定。 
  各盟市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内蒙古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和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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