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开展高级物流师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6]12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内开展物流师(一级)试点工作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内开展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推荐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你中心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试点期间具体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资料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三、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试验性鉴定的考核鉴定和质量督导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四、希望你中心在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此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注:相关专业(职业)指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
  --摘自国家职业标准
  3、《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和审批表》(略)
  4、《高级物流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