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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2004]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是西部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是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和东南亚地区、亚太经济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合理安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红树林、珊瑚礁和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特色生态系统和珍稀海洋生物的保护。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国务院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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