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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6 生效日期: 2004-03-1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富有竞争力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它包括清洁的资源及原材料、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等三方面的内容。清洁生产是人类协调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对立统一中逐步形成的新的生产方式,是人类长期进行工业污染防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当代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生态平衡的最佳结合点。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工业污染由传统的末端治理向源头抓起、以防为主、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有利于由过去的大量消耗资源、能源向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能源转变,有利于全省工业最终形成清洁生产、循环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工业文明的生产模式。推行清洁生产,不仅是对传统生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增强我省工业和农业等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特殊的生态环境要求,在实施“工业强省”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必须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 
  二、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省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我省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是:通过试点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持续推进,力争用3一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舆论监督、企业实施的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快绿色无污染农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培植10家以上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对建材、冶金、化工、电力、煤炭等重污染行业集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幅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高能耗、高物耗、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予以淘汰。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职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省政府成立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计划、经贸、环保、科技、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指南 
  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有关行业和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并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水源建设、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计划、经贸、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加快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省外客商投资清洁生产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清洁生产措施。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当进行清洁生产研究及提出具体措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清洁生产专门论述。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提清洁生产措施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中落实。 
  (四)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检查和清查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问题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术进步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环保补助资金时,应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上。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染治理费,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和审核工作。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各级科技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示范。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对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优先发放贷款,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对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凭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手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给予减收或免收的优惠。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逐步推行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污染情况公告制度 
  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工作力度。省和各州(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或区域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或区域污染控制指标。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不按时报送或公布污染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为提高政府领导、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为加大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分行业分期举办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 
  (九)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 
  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主管部门应优先推荐参加环保模范企业、先进企业、文明单位等评选;对在清洁生产研究、开发、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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