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4]41号
各地、市物价局:
为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保证药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8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药品招标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药品招标委托代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委托单位或中标单位无法提供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中标品种(包括品规和剂型,下同)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中标品种最高不超过500元。一个品种多家企业同时中标时,按一个品种收取代理服务费并由中标企业均摊。
二、药品招标文件费,每份最高收费150元。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中省直单位委托药品招标的,代理机构要到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的合法资质,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招标具体时间和地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药品招标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