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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已撤销开发(园)区的有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分3批共撤销了126个开发(园)区。对已撤销的开发(园)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要取消其名称,并不得在各种场所继续使用;二要撤销其管理机构,妥善安置人员;三要坚决废止原授予开发(园)区管理权的有关文件;四要对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费,及时补偿到位;五是妥善处理开发(园)区撤销后的遗留问题;六要对原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城镇建设规划依法供地。同时,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他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二、加强对未撤销开发(园)区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发改外资〔2003〕2343号)通知精神,继续认真清理整顿,按照“撤销、核减、整合”的要求,对国家级开发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省级开发区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无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必须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内充分利用,确因发展需拓展的,按规定报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拓展。 
  未撤销开发(园)区的土地、规划管理,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下放土地、规划审批权。并科学制订开发(园)区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各项建设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开发(园)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清理未撤销开发(园)区的各种政策 
  开发(园)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制订优惠政策,同时,要对给予未撤销的开发(园)区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坚决彻底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对上述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对拒不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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