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煤炭工业部:
你部《关于煤炭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煤函字[1995]第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煤炭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劳动组织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煤炭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煤炭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同意你部灾笔羝笠抵械牟糠种肮な敌凶酆霞扑愎な惫ぷ髦频木咛逡饧即:
(一)煤炭生产建设井下作业职工和部分为井下作业配套的辅助生产或服务的井上作业职工,可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二)上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采取轮班工作制度等方式,并分别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煤炭工业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