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4]0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为公房承租人办理分户或更名、公房交换进退户等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为公房承租人办理分户或更名手续的,可按规定向公房承租人收取手续费30元。
二、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为不可售公房承租人办理公房交换进退户手续的,可按规定向原公房承租人、现公房承租人收取手续费各50元。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或进退户等手续时,均不得收取手续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四、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在办理公房进退户收取手续费时,应按《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