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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5]2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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