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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 2003-12-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3〕2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我市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办理,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确认。 
  二、本市地方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审批的在京限额以下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本市地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三、项目审批单位对限额以下项目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进行严格初审,明确初审意见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 
  四、审核需提交的材料:项目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呈报市发改委的请示;已签订的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正式文件两份);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市发改委发展规划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分别具体负责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 
  附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京发改规划(外资)准字[200 ] 号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的规定,兹确认 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于 年 月 
  以 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手续。 
  项目单位: 
  改造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 
  国产设备投资总额: 
  项目执行年限: 
 
 
项目确认部门(章) 
年月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工 
  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程序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二)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按规定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格式参照申请确认的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有关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所有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设备不得列入。如确认的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有调整,应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化、项目内容调整及拟采购的设备有较大调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调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四)《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一份存档,一份供税务机关办理抵扣手续用),其余一份存档。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确有必要,设备清单可分批确认。 
  三、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产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其他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三)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国外资金利用司分别具体负责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分别出具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各有关单位请于12月31日前将负责有关工作的职能处室、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分别传真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和国外资金利用司。 
  (六)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发展规划司规划评估处 
  电话:68502556,68501657(传真) 
  国外资金利用司政策法规处 
  电话:68502901(传真),68501671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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