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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财综字[2003]128号
 
 
 
  为了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有关收费,保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经济状况,经研究,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保杂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为:日托200元/每人每月,全托350元/每人每月。收费编码为:12301。 
  二、取消康复费收费项目。康复训练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按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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