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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5 生效日期: 1996-11-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技工学校是我国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搞好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对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八五”期间,技工学校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取得了很大发展。技工学校的规模、数量进一步扩大,全国已有技工学校4521所,在校生达到198万人,五年累计毕业生283万人,同时培训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等294.6万人。几年来,技工学校通过实施多项改革措施,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结合、拓展培训领域、落实办学自主权、强化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增强了技工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办学活力。
  但是,从技工学校的整体发展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在结构布局、规模效益、与劳动就业的结合、生源质量和办学经费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为此,依据《职业教育法》,并结合《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我部研究制定了《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以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技工学校建设。
  现将《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将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依据《职业教育法》,结合《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初步形成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与劳动力市场紧密衔接,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能够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的技工学校教育体系。

  (二)建立技工学校教育与劳动力需求预测、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办学自主权,促进技工学校灵活办学;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制度,规范学校各项管理。

  (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落实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完善技工学校发展的保障条件。
  
二、基本任务

  (一)统筹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提高规模效益
  1.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办学规模效益,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到2000年,基本形成合理的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技工学校发展到5000所,年培训能力达到230万人,学校规模不少于400人。
  2.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对规模较小的学校采取合并、联合等方式进行重组,同时要充分发挥骨干学校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集团化、联合体等多种联合办学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进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把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分批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4.县办技工学校在承担原有培养任务的同时,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积极开展乡镇企业职业培训和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的生产技术培训,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从事农业开发致富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5.在现有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建设100所高级技工学校,并逐步发展成职业技术学院,使其成为我国培养高级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
  6.充分发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现有教师培训基地的作用,做好后备教师培养和在职教师提高培训工作。高级技工学校应积极承担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任务。

  (二)促进技工学校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衔接
  1.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指导技工学校确定办学方向和调整专业设置。要继续办好第二产业专业,积极扩展第三产业专业,并向农业延伸。要引导技工学校结合生产技术进步、劳动组织变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开设复合型专业和高新技术专业,并适当加强基础知识的教育。
  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定向培训”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开展“创业培训”的尝试,为学员独立创办小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扶持。
  2.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培训、鉴定、就业等工作机构要密切协作,为技工学校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培训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
  技工学校要积极开展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查,建立与当地职业介绍机构、产业界等紧密联系的咨询机构或制度,分析职业需求,并将其作为确定专业设置的依据。各类技工学校均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对学生求职、择业或自谋职业予以指导服务。要建立毕业生人才信息库,主动与职业介绍机构联网互通信息,通过多种形式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3.地方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制定的办法,结合技工学校教学的规律和特点,搞好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学校的考试、考核有机结合,为毕业生就业上岗提供依据。

  (三)形成灵活的办学机制
  1.要充分落实技工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师资配备、考核奖励、人员聘用、改善办学条件、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学校形成能够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办学机制。
  2.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和生源情况调整招生政策,放宽招生对象的年龄和身份限制,允许招收企业职工或其他成人学员入学,对成人学员可以实行“宽进严出”和学分制的办法。根据需要可跨地区和面向农村招生。也可实行统一招生和学校自行组织招生相结合的办法。
  3.技工学校要坚持产训结合,加强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和发展校办产业,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健全技工学校校办企业协作会,通过校际协作和产品信息交流,推动校办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1.技工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合格劳动者。
  2.技工学校要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技工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之中。培养教师良好地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根据学生年龄层次、心理特征及思想情感等方面的特点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师生员工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并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关心和支持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建立督导、评估和表彰制度
  1.劳动部建立技工学校教育督导制度,依法对技工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完善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劳动部每4至5年对申报国家级重点的技工学校组织一次评估;对已评为国家级重点的技工学校实行不定期复评,每4年为一周期,促使其办学水平、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劳动部总体要求,做好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的组织工作。
  3.建立表彰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劳动部每2年开展一次技工学校表彰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显著成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落实有关政策,增加经费投入
  1.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和评聘技师的有关政策,合理解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退休金待遇。
  2.抓好技工学校毕业生有关录用政策的落实,解决好被录用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与其它同类教育的毕业生同等待遇问题。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技师评聘。
  3.省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技工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并争取能够按照实际需要逐步增长;要争取地方征收教育附加费有一定比例用于技工学校;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机构核准后,运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在职职工培训,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支持技工学校承担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转岗转业培训。
  4.技工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贯彻《职业教育法》。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对办学单位和学校执行《职业教育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劳动部门所属有关机构要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培训、鉴定与就业衔接的有关政策,支持技工学校的改革。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技工学校在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地位作用,推广技工学校改革的成功经验,宣传优秀技术工人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增强社会各界对技工学校教育的认识。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主动协调技工学校经费、校办产业税收、教师待遇等有关政策,将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加强指导与服务。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工学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强为技工学校发展服务的意识。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检查、信息服务等,推动技工学校的各项改革和发展。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和考核制度,对教师进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要建立包括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兼职教师人才库,形成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六)做好校长培训工作。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校长任职资格要求,结合新时期技工学校的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校长进行培训,提高校长素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人员稳定。

  (七)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努力建设一支技工学校教学研究队伍,对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特点进行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劳动部都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修订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制定实习、实验教学装备规范。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据此指导并组织技工学校认真实施,促进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八)加强教材建设管理。健全和完善教材编审组织,逐步形成一支由管理人员和专家组织的教材建设工作队伍;制定教材建设发展规划,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内容,开发针对性强的技工学校教材;建立教材认定、推荐、评估制度和加强教材出版管理,保证教材质量。

四、实施步骤
  本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1996至1997)为重点突破阶段。劳动部要抓好技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基础性建设工作。通过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指导和推动地方和行业办的技工学校进行结构调整和实现联合办学,使其布局和规模逐步趋于合理;继续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和落实技工学校经费、教师待遇、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校办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重要政策;指导和部署各项工作的开展。
  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本地区、本行业技工学校发展的具体规划,结合实际调整布局和办学规模,推动集团化办学;地方劳动部门要积极做好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并为技工学校与劳动力市场的接轨提供指导、服务。
  技工学校要按办学要求,加强学校管理和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更新教学设备,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试点和教师培训工作。大中城市的技工学校要完成人才信息库的建立,并与当地职业介绍机构联网,沟通供求信息。

  第二阶段(1998至1999)为全面运作阶段。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技工学校有关政策、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总结推广联合办学、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等项工作的经验,促进技工学校各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

  第三阶段(2000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各级劳动部门和技工学校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及对策;劳动部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显著成果的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并组织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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