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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 2003-12-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96号
 
沈阳铁路分局丹东多种经营管理分处: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维修补偿费的请示》(物价发[2003]20号)收悉。为促进中朝边境贸易,并考虑现行收费标准偏低,大桥作业通道维修费用严重不足等因素,经研究,同意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通行车辆每往返一次收费,2吨(含本数)以下货车,15座(含本数)以下客车,收费标准为20元;2吨以上至5吨(含本数)货车,16至30座位(含本数)客车,收费标准为35元;5吨以上至10吨(含本数)货车,31座位以上客车,收费标准为45元;10吨以上货车,收费60元。 
  二、除军车、抢险救灾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对过往车辆的安全管理,严禁不符合过桥规定的车辆通行。 
  四、收费单位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限用于大桥作业通道的养护维修补偿费用,不准挪作他用。收费单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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